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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机会/反歧视政策

  1. 基金会对平等机会/反歧视之基本理念

1.1.黑暗中对话(香港)基金会有限公司(下称基金会)为一致力推动共融及平等机会的机构和雇主,会尊重平等 概念并致力提倡多元、互相尊重、平等和反对一切歧视行为等基本价值。

1.2基金会的成员、雇员、雇员以任何方式聘任为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士,或,如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家庭岗位、残疾或种族之理由等,对本基金会其他成员、雇员、学生、服务提供者、 服务用户、义工等,或任何与本基金会有交往的人士作出骚扰、歧视或伤害性的行为,均属违法及违反本政策,基金会会视之为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定必严肃处理。

1.3. 基金会及在本基金会担任督导职位的成员和雇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本基金会的职员、服务供应者、学员、服务用户等任何与本基金会有交往的人士不会因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家庭岗位、残疾、种族等原因在工作及学习环境中受到骚扰、歧视或伤害。

1.4. 基金会提倡残疾人士拥有其优越之处,其才能和能力与他人无异,他们在基金会工作机会和待遇,并他们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应无异于其他没有残疾的人。 我们定必保障他们在基金会中的工作、向我们提供服务、使用我们的服务或其他范畴中享有与其他没有残疾的人有同等的机会。

1.5. 只要合理可行,基金会会尽力给予有残疾的职员、学员、服务用户及求职者等合理的迁就。

  1. 严格遵守香港的反歧视条例

2.1.基金会全面采纳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以下统称为「反歧视条例」而制定的「雇佣实务守则」。

2.2. 基金会的职员、雇员、服务供应者、学员及服务用户等均须遵守这些反歧视条例的规定。 他们须对自己所作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2.3. 基金会的职员、雇员、服务供应者、学员及服务用户等可以积极参与,协力杜绝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家庭岗位、残疾或种族的而产生的骚扰、「使人受害」或歧视的行为。 例如多去认识性别歧视、家庭岗位歧视、残疾歧视、及种族歧视的问题以加深了解、凭个人的敏锐触觉对该等事件作出反应,及确保其本人的操守行为不会冒犯他人。

2.4. 基金会任何雇员、学员、或各个部门任用的服务提供商均有个人责任维护基金会对平等机会的承诺,尊重所有职员、学员、其他服务用户等,以及任何与基金会有事务交往的人士。

2.5. 本政策禁止于雇佣、教育、提供货品及服务,或基金会各部门所组织的其他活动中作出本政策第3段的禁止行为,而反歧视条例中的定义及有关条文均适用。 为了让我们能正确地理解反歧视条例下的违法行为之定义,我们鼓励基金会的之员工应小心阅读所载于下列第3段所演绎之的词汇简介。

  1. 定义和禁止的行为

3.1. 直接歧视:直接歧视指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家庭岗位、种族或残疾理由而给予某人较差的待遇。

3.2. 间接歧视:间接歧视指表面上一视同仁,对不同性别及婚姻状况的人士,有没有怀孕的女士,有没有家庭岗位、种族相关因素及身体有没有残疾的人士都给予同等待遇,而实际上却使某部分人遭受不利,而该情况或要求并非合理的。

3.3. 家庭岗位:家庭岗位指一个人负有照顾另一直系家庭成员的责任。 直系家庭成员指因血缘、婚姻、领养或姻亲而与该人有关系的任何人。

3.4.残疾:残疾指身体、心智、感官、神经或学习能力方面的残障,及身体内存有某些引发疾病的有机体(例如艾滋病病毒);亦指身体任何部分的机能失常、畸形或毁损;或影响一个人的思想过程、对现实情况的理解、情 绪或判断、或导致行为紊乱的任何失调或疾病。 残疾包括现存的、曾经存在但已不再存在的、在将来可能存在的或归于任何人的残疾。

3.5.性骚扰:如任何人作出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吓性的,便会构成性骚扰,当中包括作出不受欢迎而从性方面获取好处的要求。 性骚扰者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可能要向受害者作出赔偿。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2(5)条和第2(8)条,任何人向一名男士或女士作出性骚扰行为,均属违法,而有关性骚扰的条文亦适用于同性关系。 举例,如一名男职员性骚扰其他男职员,或一名女学员性骚扰其他女学员,两者皆会违反本政策。 性骚扰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身体动作或语言去进行。

3.6.残疾骚扰:如任何人因为他人的残疾而向该残疾人士作出不受欢迎的行为,而一般人也会觉得该行为有冒犯、侮辱或威吓成分,该不受欢迎的行为便是骚扰(例如为 针对他人的残疾而出言侮辱或说出具冒犯性的笑话)。

3.7. 残疾中伤:如任何人在公开场合中煽动他人对残疾人士的仇恨、严重的鄙视或强烈的嘲讽,这种行为就称为中伤。 举例,如有同事在基金会之对话体验馆里 公开地说残疾人士是没有用兼且是社会的负累,这便会构成中伤。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对残疾人士(或与他们有联系的人)作出歧视、骚扰或中伤行为是违法的。 另外,该条例亦规定如中伤的程度非常严重,这样或会构成刑事罪行的严重中伤行为。

 

3.8.使人受害的违法行为(或可称加害行为):「使人受害」的歧视指在类似的情况下,任何人(歧视者)给予他人( 受害人士)较差的待遇,原因是该歧视者知悉该受害人士或第三者已作出或拟作出,或怀疑该受害人士或第三者已作出下列作为:

3.8.1. 根据该等反歧视条例,对该歧视者或任何其他人提出法律程序;

3.8.2. 就任何人根据香港的相关反歧视条例,对该歧视者或任何其他人提出的法律程序提供证据或资料

3.8.3. 根据或援引香港的相关歧视条例,对该歧视者或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其他事情;或

3.8.4. 指称该歧视者或任何其他人曾作出一项构成香港相关的歧视条例所指的违法作为。

3.9. 除了法例禁止的违法行为,总括来说,基金会也禁止以下行为:

  1. 性别歧视
  2. 性骚扰
  3. 婚姻状况歧视
  4. 怀孕歧视
  5. 喂哺母乳歧视
  6. 喂哺母乳骚扰
  7. 残疾歧视
  8. 残疾骚扰
  9. 残疾中伤
  10. 家庭岗位歧视
  11. 种族歧视
  12. 种族骚扰
  13. 种族中伤
  14. 性倾向歧视
  15. 性倾向骚扰
  16. 使人受害的歧视
  17. 其他形式的歧视或骚扰/中伤

 

  1. 禁止基金会员工作出任何歧视有残疾的关联人事等行为

4.1. 残疾歧视包括基于下列情况而歧视某人:

4.1.1. 因与他/她有联系的人士(例如其照料者或亲属)身患残疾;

4.1.2. 因该名人士带备或拥有具减轻患情或治疗作用的设备或辅助器材,或任何与此有关的事宜;及

4.1.3. 因该名人士由传译员、阅读者、助理人员或照料者陪同,提供传译、阅读或其他服务,或任何与此有关的事宜。

4.2. 在招聘、调职或升迁的情况下,基金会会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以下的情况,在进行招聘或提供晋升、调职、培训机会时,纵使有以下行为,并不会违反本政策:

4.2.1. 当”没有残疾”是某工作的真正的职业资格;或

4.2.2. 残疾人士无法执行某工作的固有要求;或

4.2.3. 该残疾人士为执行该等工作的固有要求而需要雇主提供某些「没有残疾」的人士所不需的服务或设施;及作出该等安排会对基金会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

  1. 基金会会提供合理迁就

5.1. 若残疾人士因其身体残障,造成他们不能获得平等机会,妨碍他们参与工作及影响工作表现的,并非残障本身,而是工作的某些细节,而这些细节实际上是可以合理地更改的。 如果作出一些调整(包括提供某些服务或设施)后,残疾人士便能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则基金会会考虑作出合适该些更改,除非有不合情理的困难,则作别论。 在需要时作出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士获得平等机会,这种调整为基金会所承诺应提供的合理之迁就。

5.2. 调整可包括:

5.2.1. 修改或调整招聘及甄选的程序;

5.2.2. 改动工作场地;

5.2.3. 更改工作设计;

5.2.4. 提供及改装设备。

  1. 基金会确保在职人员不会受到歧视

基金会承诺会确保所有员工不会因为其性别、怀孕状况、家庭岗位、种族及残疾而在任职时受到任何歧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层面:雇用、留任、再度委任、通过考绩关限、晋升、终止服务、重新委派、薪金增长、薪酬、奖励、附带福利、工作量、工作前途、 培训发展,以及工作环境等。

  1. 保密

7.1. 所有投诉及有关的文件、数据及面谈内容须绝对保密。

7.2. 违反此保密条文者,基金会将依照现行纪律程序处理。

  1. 引用纪律程序与处分

8.1. 如基金会收到与歧视相关的投诉,会作初步了解,倘若基金会决定继续受理有关个案,会引用正式的投诉及纪律程序。

8.2. 任何本基金会的职员、学员或顾问等 如被基金会判断有骚扰、歧视、使人受害的行为或中伤行为,基金会有权根据我们的正式投诉处理程序和纪律处分程序采取调查及纪律处分行动,处理相关投诉。

8.3. 投诉人士如情况严重者,基金会保留转介相关的投诉个案给平等机会委员会作出跟进。

8.4. 基金会非常注重平等和互相尊重,并致力推动共融及同理心等平等价值观,因此会定期向基金会的员工、服务提供者、义工及学生等与本机构相关人士提供反歧视培训,并不时会对本政策作出更新或修改。

8.5 如本政策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异或不一致之处,则以英文版为准。

 

最后更新于2021年11月